闫先生2012年7月入职腾讯,为游戏平台部高级工程师。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2019年3月28日,腾讯公司以闫先生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常迟到、早退、长期不在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闫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据闫先生称,解职当天,腾讯公司单方面暴力裁员,让很多保安逼迫其收拾东西离开,当场封掉工卡、内网账号、公司邮箱等所有腾讯内部权限和资料。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闫先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确保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确认真实性的上诉人在岗时长统计表,2019年2月、3月上午8点至下午18点期间,上诉人在卡位时长每天3至6小时不等,均不足8小时。针对上诉人提交的项目组微信聊天记录和反映其他员工晚间工作状态和赶班车的视频,主张其存在加班的情况,法院均不予采信。
因不满被腾讯公司开除,闫先生向深圳市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腾讯支付自2012年工作以来年终奖差额、加班费共计500多万元。“从我入职时,腾讯就是弹性工作制,从来不考勤。腾讯员工在工作日18点以后继续工作是常态,腾讯仅拿出10-18点时段的监控没有任何说服力。”闫先生说。
腾讯则表示,辞退原因是该员工未能匹配对应岗位要求。视频证据仅为其中一环,用于相关争议的佐证,并非针对单个员工设置。目前,闫先生准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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